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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
民634(運送人之責任)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人丁因車禍,非不可抗力乃為「事變責任」,故丁運送人須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快遞公司己與運送人丁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590(受寄人之注意義務)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因管理人辛,為受寄人,對花負有「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雖因身體急病,不可歸責於己,但仍可交待同事或留言將花轉交給乙!然病好後五天,花己枯萎,乙即可以「不完全給付」,直接拒絕接受!故辛須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由以上法條推論以下答案:
1、丙得否向甲請求支付價金2000元?不可,因甲未收到花瓶。 2、甲得向丙主張何種權利?甲得向丙主張「債務不履行」,若甲有付訂金,則可向丙要求再送新的花瓶;若己無花瓶,則可請求賠償。 3、甲得否向戊請求再交付乙一束99朵B品種之玫瑰花?不可以,因乙雖未收到花,但己送達至管理員辛,依民234,須負受領延責任,故花之危險負擔由乙承受。但乙實際拒收枯花,故得向管理員辛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民234(受領遲延)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4、戊得否向甲請求支付價金3000元? 戊可以向甲請求支付價金3000元,甲則可透過乙向管理員辛請求賠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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