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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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額在新台幣100萬以下的民事訴訟只能上訴到"高等法院" 但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50萬或增至150萬 →此乃依民訴466第1項與第3項,但第一項指的是「最高法院」,非僅「高等法院」!
民事判決金額在新台幣150萬以下的民事糾紛,就不能再上訴到最高法院 →這應依民訴436-2
請問這兩個有什麼差別嗎~是因為第一個是"賠償金額"嘛?? 沒唸過法律~看不懂= ="
個人見解: 民訴436-2: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 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民訴466第1項: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 萬元者,不得上訴。(這指的是,不得上訴第三審)
由民訴436-2與民訴466,皆對上訴至第三審最高法院之情形所做的限制條件。 民訴466第1項之上訴限制,乃通常訴訟程序中之上訴限制! 民訴436-2之上訴限制,乃簡易訴訟程序中之上訴限制!
不同的訴訟程序,其要求可以相同或不同,這應很正常,就只是規定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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