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窗問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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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得繼承 1.1.收養自己非婚生子女之效力如何?(=第1072條「他人之子女」如何解釋?) 1.1.1.甲說:與自己有血緣聯繫,即非他人之子女,故不得收養 1.1.2.乙說:只要不是自己婚生子女即可收養 1.1.3.丙說:應區分A是否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 1.2.有無民法112條之適用,將收養轉為認領?(按:採乙說則不用寫到這裡) 1.2.1.否定說(112條不適用於身分行為) 1.2.2.肯定說(親屬編既無特別規定,自應回歸民總) 1.3.退萬步言,因甲對A有撫育之事實,亦足使A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
2. B不得繼承 2.1.欠缺血緣聯繫之認領,其效力? 2.1.1.甲說:得撤銷,於撤銷之前仍為有效(依第1070條但書解釋) 2.1.2.乙說:無效(第1070但書為錯誤立法) 2.2.認領無效或被撤銷後,可否轉為收養? 2.2.1.縱認有112條之適用,亦因欠缺收養之要件而不生收養之效力(年齡限制、法定要式)。 2.2.2.甲乙結婚後,甲即得依1073收養B,但依題示並無此收養行為。 3.乙得繼承 3.1.乙為配偶,為第1138條之繼承人 3.2.是否有1145失權事由?僅有「傷害」之故意,不構成1145第1項1款之失權事由,故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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