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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不覺得這些問題簡單耶@@ 我先講我的想法,也請你公布一下答案,方便大家討論吧 1. 1.1.首先「地方行政規則」並不是一個法律用語(Legal term),但如果指的是(若我按照字面理解無誤)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下達的行政規則的話,那麼他符合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的定義,他是地方行政規則沒錯。 1.2.1.按照地方制度法第25條後段「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的定義,似乎會是自治規則,但他並沒有使用同法第27條規定的名稱。 1.2.2.可能要留意的是,實務上很多地方自治團體會訂他們的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然後故意把名稱錯開,例如在台北市(我找不到台北縣的,但印象理大部分的縣市都跟會參考台北市的),他的法規標準自治條例就分別規定—§2Ⅲ:「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本市或市政府名稱,並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37Ⅱ:「行政規則應冠以本市、市政府、或各機關名稱,並依其性質以要點、注意事項、作業程序、須知、原則、基準、規範定名;其性質特殊者,並得以章程、範本、方案、補充規定、表定名」。實益在於,自治規則可能包含「依其法定職權訂定」、「基於法律授權」或「基於自治條例授權」(後面兩種和一般的行政規則尤其不同)的情形,所以實務上看到使用自治規則的名稱時,就要特別留意一下他是不是有法律/自治條例授權(通常在第1條會講)。 1.3.結論:如果題目原文一字不漏就是這樣的話,我覺得出的並不好,但應該是選行政規則吧。(如果我選錯了,也請千萬要跟我說阿)
2.這其實是地方制度法§30Ⅰ「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的規定當中,「抵觸」該怎麼解釋的問題。部分學說認為要區分規範目的與規範事項是否一致(按此說,要選a)不過這也只是諸多學說當中的一種(算是比較有力的吧)而已。
以上,請指教。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0-03-05 16:0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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