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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教唆乙去杀丙,乙向丁借一把枪,乙持枪在前往丙家的路上,即被警查获。 乙该当杀人罪预备犯,试问甲丁的刑责又为何?
想请教各位大大:
甲: 依刑法第29条后段: 「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依题意,正犯乙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那甲是否该论以杀人未遂的教唆犯呢? 是有学者持此见解,不过依第29条第1项,正犯必须「实行」犯罪行为,教唆犯方能成立。此已明示排除预备罪教唆犯之可能。(附:你上面那段是第29条第2项,而非后段。) 教唆未遂是指在着手后,所以甲应该算是未遂教唆吧? 可是书上写 "未遂教唆指教唆犯预见被教唆者终不能完成犯罪,而仍为教唆者而言。" ,既然可以预见,那这跟虚伪教唆有何不同呢? 1.你脑中现有概念是章鱼哥祖国的想法,书上的是章鱼烧祖国的见解,两者观点不同,用词不同。 2.两派名词的定义上不同而已,实质上是一样的东西。 丁: 书上写: 关于帮助犯之成立 "并不以实际上具有影响力为必要,即不必皆为有效之帮助",好像风险提高就会构成帮助犯,那在着手实行前又如何论处? 丁虽然借一把枪给乙,但是正犯乙都没用到,最后也没实行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这样丁还成立帮助犯吗? 帮助犯同教唆犯,必须正犯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其方能成立。本题中,个人以为不需要讨论到帮助犯细部的问题,毕竟一开始就排除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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