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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来发表一下意见,请卓参~ 1.基本上楼主的问题是错的,所以建议应该先再厘清题目,不然依照题目所推论的答案应该不是楼主要的答案。 (1)a地设有抵押权,但因没有还款而被拍卖连同b地一起被拍卖 抵押权的效力仅及于抵押物,所以b地不应该一起被拍卖;所以拍卖原因应该不是抵 押权的债权,而是其他债权。 (2)a地内含有一小部份是国有土地 土地以笔为单位,不会有含有一小部份是国有土地的情形,楼主所指应该是共有的 情形。所以应该可能是与某管理机关为共有关系。 2.基于以上前提下: (1)基地出卖时,应有部分之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依小的理解,多数说认为共有土地所有人间如有分管契约,才基地出卖人应有优先 购买权之适用(推论过程略)。另本题涉及房屋并非是承租人所建,可能也有65年 台上字第530号判例认为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详细情形应视个案事实判断。 (2)若国有土地得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其属于何种效力 {1}有房屋优先购买权:这里跟房子没有关系吧? {2}还是ab两地的优先购买权:这里跟b地也没关系吧? {3}要有何效力? 如果要问效力:就是的主张物权的优先购买权而已(参土地法104条) 我想楼主要问的应该是要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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