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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何 继承回复请求权,为消灭时效之客体? →1.因继承包含身分及财产之确定,以继承回复请求权概括包含。 2.藉由短期时效及早确定当事人之关系 3.藉由法院早日确定当事人之关系
2.为何 未登记不动产之妨害除去请求权,为消灭时效之客体? →妨害除去请求权为民法767条物上请求权之一。物上请求权是否得为消灭时效客体有肯定否定两说。 本题的问题在于肯定说之观点为何? 肯定说认为,物权为支配权不为消灭时效之客体。但妨害除去请求权,为赋予他人为妨害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权能时,所产生新的请求权。故为消灭时效之客体。
3.为何 因物之瑕疵之买卖契约买受人之价金减少请求权,不是消灭时效之客体? →因物之瑕疵之买卖契约买受人之价金减少请求权,系指民法365条第1项解约权或减 价权。通说认为减价权为形成权。故不是消灭时效之客体。
4.为何 因诈欺而请求撤销之权,不是消灭时效之客体? →因撤销权是形成权,故不是消灭时效之客体。
5.为何 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回复请求权,不是消灭时效之客体? →因为释字107号解释: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回复请求权,无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系基于土地法43条所定登记有绝对效力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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