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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何 繼承回復請求權,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1.因繼承包含身分及財產之確定,以繼承回復請求權概括包含。 2.藉由短期時效及早確定當事人之關係 3.藉由法院早日確定當事人之關係
2.為何 未登記不動產之妨害除去請求權,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妨害除去請求權為民法767條物上請求權之一。物上請求權是否得為消滅時效客體有肯定否定兩說。 本題的問題在於肯定說之觀點為何? 肯定說認為,物權為支配權不為消滅時效之客體。但妨害除去請求權,為賦予他人為妨害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權能時,所產生新的請求權。故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3.為何 因物之瑕疵之買賣契約買受人之價金減少請求權,不是消滅時效之客體? →因物之瑕疵之買賣契約買受人之價金減少請求權,係指民法365條第1項解約權或減 價權。通說認為減價權為形成權。故不是消滅時效之客體。
4.為何 因詐欺而請求撤銷之權,不是消滅時效之客體? →因撤銷權是形成權,故不是消滅時效之客體。
5.為何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不是消滅時效之客體? →因為釋字107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係基於土地法43條所定登記有絕對效力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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