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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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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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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10-11-04 22:30 |
clark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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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列有「不得为公务人员」之消极条件,该条第五款规定: 「犯前二款(涉嫌内乱、外患、贪污)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其但书部分并未将受褫夺公权宣告者排除。又同条第七款规定:「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不得为公务人员,系指褫夺公权在执行中者而言。故公务人员犯内乱、外患、贪污以外之罪,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褫夺公权,同时谕知缓刑确定,除别有他项消极资格限制外,仍得为公务人员。
2.一般处分亦为行政处分之一种,自然可提起行政争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中嘉宽频 | Posted:2010-12-10 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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