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学不求甚解,今见此也是瞬间疑惑不已,
想了又想,查了又查
提供拙见不吝赐教,谢谢
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于 2011-01-26 00:23 发表的 请问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应如何区分?:
请问民法第535条:受委任人[color=transparent]处理委任事务,应依委任人之指示,并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其受有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这边讲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的话,是以可归责债务人的事由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或依侵权行为负责?
1.535仅规范委任契约之过失判断,若引此条文乃债务不履行之责任
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于 2011-01-26 00:23 发表的 请问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应如何区分?:
又民544条规定:受委任人因处理事务有过失或因逾越权限之行为所生之损害,对委任人应负赔偿之责.此所谓"赔偿之责"是侵权行为还是债务不履行?
2.均有可能成立
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于 2011-01-26 00:23 发表的 请问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应如何区分?:
535条与544条都是在规范受委任人的义务,为什么前者是对"轻过失"负责,后者是对"过失"负责?
3.544之是否具过失,乃以535为断
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于 2011-01-26 00:23 发表的 请问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应如何区分?:
假设,:[color=transparent]医师治病,因过失致使病患身体受伤害.
请问上述这种情形,受害者应如何行使权利?
是依据民227条有关不完全给付的规定请求赔偿?
或是依据184条侵权行为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或是依据民544行使权利呢?
是只能依据上述其中之一条行使权利,或全部都可以请求或三者虽皆可但只能选择一个?
4.此乃请求权竞合并有相互影响或互不影响之争议,
寒窗问拾得 于 1楼 有详尽说明于此不再赘述
5.提供拙见不吝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