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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一下各位大大,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有两个请求权并存? 如果有两个请求权并存,是否也有两个损害赔偿?
个人想法: 固然会有两个请求权存在,但实际向法院提出请求权,只能以其中之一个名义为主(通常会以较利的请求权为主),而不能同时提出两个请求权!此乃请求权竞合之意义!
其类似刑法中,想像竞合的观念,即一行为同时犯有二种以上的罪责,从一重处断! 例如: 甲去乙早餐店购买早餐,吃完早餐回家以后,发现乙早餐店卖的 三明治不新鲜,导致他肠胃不舒服,住院。隔几天后,甲因肠胃炎病故!
此时,甲之家属有两项以上请求权,即健康(医疗)赔偿请求权与生命赔偿请求权、精神赔偿请求权、遗属扶养义务等等!此时,甲之家属只能向法院提出一个生命赔偿请求权(内含精神赔偿、遗属扶养义务等等)!
详见民法第192、194、195条之规定!
民法第227条第二项 因不完全给付而生前项以外之损害者,债权人并得请求赔偿。 民法第195条第一项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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