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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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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7條用法,函授班民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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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11-03-12 02:37 |
vn52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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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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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答題方向沒什麼問題,但有幾個小建議:
1.贅字太多:基本上跟答題沒相關的地方可以不用寫出來,例如什麼因房價利潤高漲,而謀求更高之利益等等,因為考試時間只有短短幾分鐘,不相關的詞語盡量不要寫出來,否則最後可能有時間不夠用的情形。
2.答題較無層次感:雖然知道你要表達的意思是什麼,但是句子間的流暢性還不夠,很難找到最後要表達的意思。
3.最後你引的第118條,前面寫第1項,但是你寫出來卻是第2項的內容,但依本題應該是引第1項為合適。
4.最後我po出自己的答案,提供你參考一下。

(一)甲丙間之通謀虛偽表示:
  1.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無效。但
  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其無效,即為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屬無效。
  2.本題中,甲丙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房屋買賣及交付予丙,依上開條文規定,其
  買賣契約及交付契約均屬無效,故丙未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其房屋所有權仍屬於甲。
(二)丙丁間之買賣移轉行為:
  1.丙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丙買賣交付該屋的行為乃無權處分。其買賣契約,不以處分
  權為必要,故丙丁間之買賣契約有效。但交付行為屬物權契約,丙係屬無權處分,依
  民法第118條第一項規定,需經原權利人甲承認始生效力。
  2.依民法第87條但書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然丁為
  善意取得該屋,故即使甲不承認丙丁間之契約,丁仍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三)結論:丁為善意取得該屋,故甲不得向丁請求返還該屋之所有權。

因題目未問到乙如何主張,故只就甲丙跟甲丁間之行為作答。


[ 此文章被vn521344在2011-04-03 22:54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4-03 22:45 |
皇甫瓏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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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your ans,perfection,push......


yamasaki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4-24 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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