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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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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公民問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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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11-03-30 22:45 |
遊牧民族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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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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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一題:
  1.仍可能有§284過失傷害罪之適用,
    除非可以舉證沒有過失(沒有預見或迴避可能)。
關於第二題:
  1.刑法14歲以上未滿18歲是「得減輕其刑」
    表示刑法上仍構成犯罪(§235散布猥褻物品罪)。
  4.16歲以上「合意性交」是無刑事責任的,
    可參閱刑法§221以下部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0 23:37 |
chichi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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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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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遊牧民族 於 2011-03-30 23: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關於第一題:
  1.仍可能有§284過失傷害罪之適用,
    除非可以舉證沒有過失(沒有預見或迴避可能)。
關於第二題:
  1.刑法14歲以上未滿18歲是「得減輕其刑」
.......

謝謝囉
那再請教一下
妨害性自主是不是算強迫性的方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1 06:55 |
遊牧民族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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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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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hichi1166 於 2011-03-31 06: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再請教一下
妨害性自主是不是算強迫性的方式

說是強迫,
不如稱之"違反其意願"較適宜,
範圍來說:強迫<違反其意願,
因為綜觀刑法中妨害性自主罪章之條文,
幾乎都寫到違反其意願等字眼
而刑法處罰與16歲以下男女性交之立法意旨也是為保護16歲以下之男女因涉世未深,
其對於保護自身之性自主權意識未足夠。
此外,如§229詐術性交罪,
其中並無強迫之行為,
若能知對方不是其配偶,
其就不會與之性交了
PS.若對於法律上有疑義,
   問題可以在法條的立法理由部分找到答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1 1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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