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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优越原则的内涵,下列何者错误? a and b a此一法律仅指形式意义的法律 b此一法律包含法律以及其他法律原则 c机关之行政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d又称作消极的依法行政
请问a b 各错在哪? 形式意义的法律 是什么 ?
个人想法(尝试推论) a此一法律仅指形式意义的法律 →形式的法律,应指成文法或明文规定,例如:宪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规(自治条例、自治规则、委办规则、自律规则)等! ;实质的法律,乃指不成文法或不成文规定,例如:大法官解释、法院判例、行政机关的函释或行政处分、民法中习惯等等!
针对实质的法律中,大法官解释「优于」法院判例,法院判例「优于」行政机关的函释或行政处分!
故法律优越原则,应适用一般的法律(即包括形式与实质的)
b此一法律包含法律以及其他法律原则 →法律优越,适用于宪法、法律、命令、自治条例等,针对「法律原则」(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10条),并无所谓「优先适用」!也就是法律原则,是一律皆适用的!
例如:平等原则,宪法、法律、命命、自治条例,皆一律适用,并无排除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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