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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想法: 此题,须以刑法的逻辑来解释,始能了解! 依刑法犯罪论之三阶段: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罪责,三者同时成立,才能成立犯罪!若其中一项欠缺或阻却,则可能不成立犯罪或减轻、免刑等等!
请问B错那 ? 会故意殺害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 不就有谋夺遗产之动机? →非也! 甲杀乙,难道须谋夺乙之财产,才能为之吗?有可能是一时气愤或误杀等等!
民法第1145条第1项第1款:继承人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丧失继承权! 以刑法的角度定义「丧失继承权」,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1.继承人有致死之故意(非有致死之故意也不算) 2.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若仅伤害,也不算) 3.虽未致死,但受刑之宣告
以上面所述来分述下列选项: (A)本款包括继承人故意伤害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致死者。 →故意伤害不算 (B)本款继承人须有谋夺遗产之动机,而故意殺害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始足当之。 →「谋夺遗产之动机」非为丧失继承权之构成要件,只须以「杀人」之故意为动机,即构成此罪之条件 (C)继承人行为时,不知其为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而殺之者,嗣后虽知,亦非本款之情事。 →行为时不知,即无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死之故意,最多是主体错误!故不列入丧失继承权! (D)本款必为正犯始可,不包括教唆犯或从犯 →教唆犯或帮助犯,仍得课以教唆之刑!故教唆犯或帮助犯,也符合丧失继承权之共犯或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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