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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Tina 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且依法取得之專利,並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者獲得報酬100萬元,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者,試問應申報何種所得及金額多少?
答:權利金所得、50 萬元
分析:1.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且依法取得之專利,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核准者,其提供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予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收入,其50%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徵。
2.權利金所得=100萬×(1-50%)=50 萬元
Paul 於99 年度出售大大有限公司股票計20,000 股,每股成本14 元,且於每股30 元出售,試問應申報何種所得及金額多少?
答:財產交易所得、32 萬元
分析:1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有價證券時
(1)公司有印製股票(股票)時,處分利得為證券交易所得,截止目前停徵。
A)上市櫃或興櫃→證券交所得
B)非上市櫃或興櫃→併入最低稅負(AMT)
(2)公司未印製股票(股份)時,處分利得為財產交易所得,必須納入當年度綜合所得加以課徵。
2財產交易所得=20,000 股×(30-14)=3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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