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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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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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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11-09-15 22:29 |
台湾省长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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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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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时效不完成者,指于时效期间将近终止之际,因有请求权无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法律乃使已应完成之时效,于该事由终止后,一定期间内,暂缓完成,俾因时效完成而受不利益之当事人,得利用此不完成之期间,行使权利,以中断时效的制度。

(b)民法第 139 条            

时效之期间终止时,因天灾或其他不可避之事变,致不能中断其时效者,
自其妨碍事由消灭时起,一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6 00:10 |
fire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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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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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了
谢谢大大的讲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6 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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