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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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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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都知道考題是問公司法第13條, 公司法第13條內容是: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 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 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一項投資總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考題是問您: 公司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下列何者外,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A)專業投資公司(ps.沒寫到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如果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通過,答案就是O) (B)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O (C)公司章程另有規定(ps.說明同(A)選項) (D)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X
[ 此文章被kai709在2011-10-20 23:4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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