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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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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民法77.93條 (不太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12-02-15 21:44 |
Grundsa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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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制行為能力人,是七歲以上,未滿20歲。因為他們的心智尚未成熟,所做的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可能欠缺考慮或超出他能承擔的能力,甚至遇到有心人欺詐拐騙。為避免這樣的情形,法律使這些小朋友說話不能算話,要等到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答應了,才算數。
假如某個小朋友抽中樂透得了十億,然後跟旁邊的朋友說:「我們是好朋友,這個彩卷,就送你吧!」
如果小朋友的意思表示有效,想當然他的父母馬上吐血身亡。
所以法律設定一個保護機制,避免小朋友亂講話累死父母。

但是舉例來說,如果今天是朋友間互相送禮物,還需要雙方父母出來見面談判,然後表示允許嗎?
當然不用啦,因為這是「純獲利益」且和「身份相當」,所以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允許。

可是如果今天有人送10歲的中二生一輛藍寶堅尼,雖然是「純獲利益」但卻不是和「身份相當」
因為他連駕照都不能考,怎麼可能開車?

又或者小朋友打壞古董,被要求賠償二十萬,這並非「純獲利益」所以也要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許。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6 01:07 |
Grundsa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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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民法92條嗎?
如果某個人的意思表示,是因為被詐欺或脅迫而做的,那麼他可以自己說,剛剛的話,不算話。不用等到法院判決。

例如A被甲以暴力要求付出鉅額,A因為當下很害怕所以答應了,等到甲走掉了,A真的要乖乖付錢嗎?他如果不想付,要上法院拜託法官撤銷嗎?當然都不用。

3.
只是這個撤銷,有時間限制
必須是他發現他被騙了或是他是被脅迫時的一年內,提出撤銷
否則,等到這個事件發生後的十年,基於法律安定性,就不能提撤銷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6 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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