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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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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12-06-12 19:34 |
我爱布布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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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向乙租用基地建筑房屋,租期为三十年。试问下列之叙述何者为错误?
若甲出卖房屋时,乙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之权此基地租赁契约有效若乙出卖基地时,甲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之权
d出卖人未以书面通知优先承买权人而为所有权之移转登记者,该移转登记绝对无效
答: d
请问d那里错了呢??
第 426-2 条
租用基地建筑房屋,出租人出卖基地时,承租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之
权。承租人出卖房屋时,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之权。
前项情形,出卖人应将出卖条件以书面通知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权人
于通知达到后十日内未以书面表示承买者,视为放弃。
出卖人未以书面通知优先承买权人而为所有权之移转登记者,不得对抗优
先承买权人。
so非为无效
仅不得对抗优先承买人
(有优先承买权人不反对的话>>例如他不想买,那就有效了)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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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6-15 21:15 |
我爱布布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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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关于此项解释何者错误..
A 违反此规定,租赁契约无效
不然是会如何呢??
第 449 条
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缩短为二十年。
前项期限,当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筑房屋者,不适用第一项之规定。
20年以内还是有效(不是无效的契约)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x
2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6-15 21:17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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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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