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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个人浅见: 1.本题是考试常爱考得比较题,一个行为是成立何种罪名,如何推论出罪名才是关键,至于罪名为何反而其次!但是该行为是何罪名,如何推论~~此为构成要件须大加讨论的地方,就算构成要件写一页半也不为过!既然版主主要是问本题的答题格式,我就这题适合的格式,来推论本题!
甲请店员将玩偶取下,見左右无人,竟当着店员的面,带着玩偶飞快離开便利商店之行为是否成立诈欺、 窃盗、抢夺罪,分析如下: 1.刑法对于财产犯罪之处罚,是在保障财产之持有支配不受破坏,及保有最低限度的交易平等,故而对于各种财产犯罪之不法内涵、型态特征,而制定各种类型的财产犯罪
2.甲带着玩偶飞快離开便利商店之行为,非属诈欺罪: (1)依刑法339条,须以诈素或其他方式,使他人为财产之交付;惟该罪名之适用,乃是 保障当事人交易间【最低限度的平等】,不因一方行使诈术,导致交易不对等,侵害 其财产法益与交易信用,故本罪适用前提,须是在双方合意为物之{所有权之移转}, 始得该当{交付}! (2)本题中,甲取得玩偶之原因,乃是因店员基于客户观赏需求而交给甲,与完成交易后 之财产交付行为有别,不该当诈欺罪之【交付】构成要件,故不成立诈欺罪。 3.基于上述之行为,甲是否成立抢夺罪或窃盗罪? (1).抢夺罪与窃盗罪之区别: a.实务认为: 抢夺行为与窃盗行为,两者是【相互对应】的;窃盗行为乃:趁他人不知而秘密 为之;抢夺行为:趁人不备而公然为之。 b.惟两罪机于保护目的与不法内涵不同,因而造成刑度亦不相同! 抢夺罪除了对于财产法益造成侵害外,也因其"触然夺取行为",往往造成他人 生命、身体法益侵害之危险性,故与窃盗行为之和平破坏持有支配关系有别, 而造成两者不法内涵与刑度的差异! (2)本题中,甲当着店员的面,带着玩偶飞快離开便利商店之行为,并未有【触然夺 取】之行为,而仅是"和平"破坏商店对玩偶之持有支配关系,仅有财产法益之侵害, 且离开行为与取走他人之物之行为亦有因果关系,自因该当刑法320条第一项之窃盗 既遂罪之客观构成要件 4.甲对于该玩偶取走并离开之行为,有认知并意欲为之,对该玩偶亦有持续享有利益、及认知无任何请求该物之理由而取走之主观意图,亦该当窃盗罪之主观故意与不法所有意图,且甲亦具有违法性、罪责性。 5.结论:甲带着玩偶飞快離开便利商店之行为,应成立刑法320条第一项窃盗既遂罪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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