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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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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想像竞合??业务上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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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13-01-08 14:57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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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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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简单的说…自然之行为单数≠法律之行为单数

刑法理论之所以创造出“自然之行为单数”这东西….是为了让明明是不自然的数个罪,能把它当做”一个罪”来论处
而高度个人专属性法益是指生命,身,体,自由,名誉….
以上就考试CP值来说都是废话^___^

考生只要记住以下(德派通说)
1.个人专属性法益计算….几个人头就几个法益数
2.行为人以数身体举动接续的或反覆的侵害数人之生命,身,体,自由,名誉…
就无法形成自然的行为单数,而是应该成立数罪

Q2:
密医可否以22条阻却289条?
破题:转换法条的承诺(承诺非被害人),因被害人是胎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09 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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