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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甲欲殺乙 放火為之 甲誤丙為乙家便放火燒丙家 此時乙在丙家 乙丙均死亡 試問甲刑責? Q2.甲乙欲合作殺丙 到了最後乙退出 但甲還是殺了丙 問甲乙刑責? ------------- 一、 甲放火殺人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罪。 (一)刑法271條殺人罪,需有行為之故意及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二)甲有殺人之故意,並以放火為手段著手實行,至乙、丙生死亡之結果。 1、甲誤丙家為乙家而放火之行為,其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雖相違,惟甲主觀認識上於乙家放火,客觀事實上於丙家放火,所侵害之法益並無不同,屬構成要件等價的客體錯誤,構成要件等價的客體錯誤並不阻卻其故意的成立。 2、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 3、一犯意、一行為,生二人死亡之結果,應依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論斷。 甲放火燒屋殺人之行為成立刑法第55條、第271條第一項殺人罪之想像競合犯。
第二題,請問題目就是這麼寫的嗎?到了最後是指乙已經著手實行殺人行為卻中途放棄(分擔犯罪行為),還是與甲有犯意聯絡但還沒著手實行即放棄(預備)? 若是後者,則乙可能成立殺人罪之預備犯,若是前者則可能成立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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