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保護原則 ,請先看刑法第七條,如果考到這種題目,是用法條是第 八條沒錯,但是是準用第七條。所以要回到第七條。所以關於外國人攻擊台灣人是否適用於我國刑法之效力,於刑法第八條有所規定,準用刑法第七條。於刑法第七條內容規定中,我國國民除刑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地外,於領域外犯罪,其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及當地法律有所處罰者,適用之。依照第八條之規定,則外國人於領域外攻擊我國國民,須為我國刑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之外,其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且當地法律有所規定者為限。
(5)六大要件只是公務員的客觀要件,故應須了解,才能判斷題目是否適用於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另外還有其主觀要件要判斷,就是法條內容:1.行為之意思出自於服從上級公務員之命令 2.執行命令之公務員不之命令違法者,才能阻卻違法。如悉知命令違法是否可阻卻違法則有不同的學說,實務上採取悉知命令違法,不得阻卻違法。
(6)關於罪責的部分,可以利用罪責三階段論做整理,就可以大致上整理出,罪責的要件,也可以清楚的判斷 實例題時的階段論證。
這是目前我念到的進度,能夠把你解答的。不知是否有回答道你的疑問。至於其他部分,我還沒念到,我才開始念書,希望可以幫得上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