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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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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一些刑法上不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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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霞客) | 理由: 我覺得你的問題都不錯耶~現在就等高手來解答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07-06-08 22:21 |
亮晶晶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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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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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保護原則 ,請先看刑法第七條,如果考到這種題目,是用法條是第 八條沒錯,但是是準用第七條。所以要回到第七條。所以關於外國人攻擊台灣人是否適用於我國刑法之效力,於刑法第八條有所規定,準用刑法第七條。於刑法第七條內容規定中,我國國民除刑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地外,於領域外犯罪,其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及當地法律有所處罰者,適用之。依照第八條之規定,則外國人於領域外攻擊我國國民,須為我國刑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之外,其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且當地法律有所規定者為限。
(5)六大要件只是公務員的客觀要件,故應須了解,才能判斷題目是否適用於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另外還有其主觀要件要判斷,就是法條內容:1.行為之意思出自於服從上級公務員之命令 2.執行命令之公務員不之命令違法者,才能阻卻違法。如悉知命令違法是否可阻卻違法則有不同的學說,實務上採取悉知命令違法,不得阻卻違法。
(6)關於罪責的部分,可以利用罪責三階段論做整理,就可以大致上整理出,罪責的要件,也可以清楚的判斷 實例題時的階段論證。
這是目前我念到的進度,能夠把你解答的。不知是否有回答道你的疑問。至於其他部分,我還沒念到,我才開始念書,希望可以幫得上忙。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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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霞客) | 理由: 用心回覆 值得獎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6-10 11:42 |
c912089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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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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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開車撞死乙,可能有兩種狀況
    1甲開車撞傷乙,乙之後才死的話:
    (1)成立刑法284條過失傷害罪(危險前行為),棄置不理讓甲產生監督者保證之地位,致乙死亡成立刑法殺人罪的不作為犯(刑法271+15),傷害跟殺人兩行為,應數罪併罰
    (2)甲撞乙的行為成立<過失致傷罪>,逃逸後乙死亡是<遺棄置人於死的加重結果犯>,非刑法185之4 的肇事逃逸罪(因為肇事逃逸罪無加重結果犯之規定),應論刑法294第二項遺棄致死罪,再把過失致傷與遺棄致死兩者數罪併罰
  2甲開車撞乙,乙當場死亡:
    甲應成立刑法276過失殺人罪或271條故意殺人罪(看甲主觀之犯意)與刑法185之4的肇事逃逸罪,兩者間數罪併罰
    回答如果有錯的話,麻煩指正,謝謝


[ 此文章被c912089在2007-06-10 21:3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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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霞客) | 理由: 讚!支持樂於幫人解答的版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6-10 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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