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e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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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是多手的路人甲: 1.依土地税法规定,地价税课征的税基为: (A)按每一土地所有权人在每一直辖市或县(市)辖区内的地价总额计征之 (B)按每一土地之所有权人在每一直辖市或县(市)辖区内的地价总额计征之 答案是(A)
差在哪??!! 我觉得差别在条文没有『之』,其他的看不出来。
2. 依『一般税率』级『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计征的『土地增值税』,自91年2月1日起,几年内适用减征50%规定 答案:两年内 请问这是92年的题目,现在是不是已经没有这规定了呢???
本条是土地增值税的减税规定,现依民国 94 年 01 月 30 日修订土地税法33条规定
3.李四在台北市拥有自用住宅用地四公母,期地价为四百万元,此外无其他土地,则其地价税为多少? (A)8000 (B)12000 (C)16000 (D)40000 答案(C) 计算过程 (400万-300万)x千分之10+300万x千分之2=16,000元 请问 三百万是怎么来的呢?
依土地税法第17条第一项第一款,都市土地不超过3公亩部分。 也就是说,3公亩以内适用自用住宅税率 剩下的1公亩用一般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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