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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不觉得这些问题简单耶@@ 我先讲我的想法,也请你公布一下答案,方便大家讨论吧 1. 1.1.首先「地方行政规则」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Legal term),但如果指的是(若我按照字面理解无误)地方行政机关订定并发布/下达的行政规则的话,那么他符合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59条的定义,他是地方行政规则没错。 1.2.1.按照地方制度法第25条后段「自治法规由地方行政机关订定,并发布或下达者,称自治规则」的定义,似乎会是自治规则,但他并没有使用同法第27条规定的名称。 1.2.2.可能要留意的是,实务上很多地方自治团体会订他们的法规标准自治条例,然后故意把名称错开,例如在台北市(我找不到台北县的,但印象理大部分的县市都跟会参考台北市的),他的法规标准自治条例就分别规定—§2Ⅲ:「自治规则应分别冠以本市或市政府名称,并依其性质,定名为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或准则」;§37Ⅱ:「行政规则应冠以本市、市政府、或各机关名称,并依其性质以要点、注意事项、作业程序、须知、原则、基准、规范定名;其性质特殊者,并得以章程、范本、方案、补充规定、表定名」。实益在于,自治规则可能包含「依其法定职权订定」、「基于法律授权」或「基于自治条例授权」(后面两种和一般的行政规则尤其不同)的情形,所以实务上看到使用自治规则的名称时,就要特别留意一下他是不是有法律/自治条例授权(通常在第1条会讲)。 1.3.结论:如果题目原文一字不漏就是这样的话,我觉得出的并不好,但应该是选行政规则吧。(如果我选错了,也请千万要跟我说阿)
2.这其实是地方制度法§30Ⅰ「自治条例与宪法、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或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抵触者,无效。」的规定当中,「抵触」该怎么解释的问题。部分学说认为要区分规范目的与规范事项是否一致(按此说,要选a)不过这也只是诸多学说当中的一种(算是比较有力的吧)而已。
以上,请指教。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0-03-05 16:0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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