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12 18:33 發表的 刑法 - 正當防衛 vs 緊急避難: 
1) 媽媽帶著5歲的幼幼去甲家拜訪,幼幼一進甲家中,看到甲養著一隻狗,
甲就說這隻狗很乖不會咬人,結果幼幼就跑去跟狗狗玩,狗狗本來在睡覺,
無故被幼幼騷擾,狗狗生氣就對著幼幼叫了一聲,媽媽見狀以為狗狗要咬幼幼,
情急之下,隨手拿了身旁的一根木棍就把小狗打死了,
a.試問,媽媽可以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嗎?
b.養了多年的狗狗就這麼被打死了,甲的心靈很受傷,那甲可以主張侵權行為要求媽媽賠償嗎?
a.不行,無避難情狀。但無期待可能性,無罪責。
b.可以。
2) 甲當眾挑唆恥笑乙,乙請求甲閉嘴但無效,結果乙生氣打甲一拳,甲回打乙一拳,結果兩人亙毆起來了.......
試問: 乙可以因名譽受侵害而主張正當防衛嗎?
恥笑,公然汙辱?若是的話,可以,但須符合比例原則。
3) 一駕飛機航行時發生空難,假設機上只有1名駕駛員+1名空姐+2名乘客,但飛機上只有2具降落傘,
如果空姐和其中一名乘客搶到了降落傘,這樣他們可以藉由緊急避難而免於刑責嗎?
不可以,但理由是不24條但書,而是不符合保護優越利益原則。但無期待可能性,不罰。(24條但書是對有特別義務者之限制沒錯,但此限制沒有大到要求其等死。)
4) 醫生在手術房裡為病患進行開刀,進行到一半時,醫院突然發生大火,大家都倉皇逃逸.........
這時,醫生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嗎?
可以,理由同上。
5) 甲男和乙女是男女朋友,但乙女覺得兩人個性不合而提出分手,甲男心有不甘,
就約在大樓頂樓談判,談判後乙女堅稱還是要分手,甲男就威脅說若不從就把兩人的親密照公諸大眾,
就手拿著一堆照片欲從頂樓往下丟下去,乙女見狀,急著要搶回照片,
不料在爭奪拉扯中,甲男不慎失足而墜樓慘死,
試問,乙女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嗎?
防衛過當。
6) 小美半夜走在四下無人的大馬路上正要回家,突然一位13歲的小男生走過來要搶她的錢包,
小美頑力扺抗,情急之下拿了手邊的石頭往小男生砸去,造成小男生臉部受傷而未搶奪得逞.......
a. 事後,這個小男生回去翻法條,刑法18,心中竊喜認為自己沒有刑責,反而指控小美違犯傷害罪277,
這樣成立嗎?
b. 小美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除此之外,她還可以提出什麼法條來提告?
不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