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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撤回原授與乙之代理權後,乙卻仍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且無過失之丙締結契約,則何者正確? A、甲得否認代理行為之效力 B、丙僅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C丙不得撤回其締約之意思表示 d、甲不得對丙主張乙無代理權
答:D
請問代理權不是被甲撤回了 那乙不是無權代理了嗎? 還是要對無過失的丙負責嗎
個人想法: 依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與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故丙可主張善取取得,主張契約有效。
A、甲得否認代理行為之效力→丙可主張契約有效 B、丙僅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若甲不履行契約,丙可同時向乙、甲請求損害賠償 C丙不得撤回其締約之意思表示→丙可在甲未承認前,可撤回契約! d、甲不得對丙主張乙無代理權→對,甲僅得主張乙為表見代理!
2.A、B、C、D、E共有土地值1500萬元,每人之應有部分均等,惟其後A以其應有部分向甲設定抵押融資200萬元,不久共有人分割共有物,A並分得土地,但僅分別自B、C、D、E處共得300萬元的對價,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可就A所得之300萬元享有優先受償權 →就抵押權之定義,抵押權有有優先受償權。詳見民法第860條。
B、本案即使為協議分割,B、C、D、E仍得於分割協議成立時當然取得各土地之單獨所有權 →錯在「單獨所有權」,bcde其中亦可為a之僅取得金錢而非土地,或者共有土地!
C、A若末由B、C、D、E向自己給付價金,A僅可向B、C、D、E起訴,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 →ABCDE為共有土地,彼此之關係非債權與債務關係,故無所謂債務不履行,最多是可主張「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 D、不同意A等分割時,甲得主張在B、C、D、E所分之土地上登記存在抵押權
答D
3.繼承人末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即將有封緘之遺噣開視,則該遺噣為 A、無效 B、有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答B
記得有一條說要在親蜀會議公證出才可以開視 那不會影響遺噣的效力嗎?? 個人見解: 請詳閱民法第1213條,其指的是「封緘之遺囑」要在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開視,並非指的是繼承人須要在場!故即使繼承人不在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証處,遺囑依然有效!
4.甲出租A地給乙種值果樹,其後發現租賃契約不成立 A、甲得依侵權行為請求返還土地 B、乙得依債務不履行請求反還果樹 C、甲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反還土地 D、乙取得果樹所有權
答C
為什麼B不行呢?? 個人見解: 請看清題目,乙種植果樹,當然擁有果樹所有權,何必請求返還果樹!
那A為什麼不行? →甲、乙關係為契約關係,非侵權行為!乙之不履行契約,甲僅能以債務不履行或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賠償。
5.甲有A屋一棟於95年3月20日與乙締結A屋出售之買賣契約,約定於同年4月10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甲的鄰居丙於同年4月1日不慎引起火災,燒毀A屋,則下列何者正確?
個人見解:
A、乙可對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 →房屋失火前,乙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故不能向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
B、甲與乙之間的買賣是以不能之給付做為契約標題,因此契約無效 →此題定契約時,標的物(房屋)存在,故非不能之給付
C、乙可對甲主張債務不行之損賠 →因天災或事變之債務不履行,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得主張免負給義務!
D、若乙對甲行使代償請求權,乙對於甲仍然有給付價金的義務 →若乙於訂立買賣契約時,預先付頭期款(或定金),此即表示:即使房屋因不可抗力或事變之原因,甲依然要為之給付房屋或其他替代品(此時乙即享有代償請求權)
6.A男死亡,在世上僅有親蜀為其兄的兒子B,請問A男留下的一千萬遺產由誰取得 A、由B繼承 B、由B代位其兄繼承 C、由國庫取得 D、由A男留下的寵物取得
答:C
請問代位繼承是不是只適用在第一順位繼承人才可以呢?? 像他是其兄的兒子 兄弟姐妹的兒子就沒代位繼承的適用了? 所以要讓國庫取得? 個人想法: 是的,詳見民法第1138+1140+1185條!
7.請問設定抵押權跟設定質權有什麼不同呀 我怎麼覺得二個好像都分不清楚 個人見解: 設定抵押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設定質權,非經交付,不生效力!
8.甲將A表設定質權與乙,A之交付不得以何種方式為之 答占有改定
為質權要以交付為必要嗎→是的 而占有改定還是為讓與人甲所占有,所以不符合的關係?→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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