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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请问有设有期限的地上权,若我想要将地上物给拆掉,重新盖新的房屋,那拆掉时地上权会灭失吗?或是会遭地主阻止吗?若地主要讨回其土地要怎么办?
第 832 条 称普通地上权者,谓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权
第 833-1 条 地上权未定有期限者,存续期间逾二十年或地上权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时,法院得因当事人之请求,斟酌地上权成立之目的、建筑物或工作物之种类、性质及利用状况等情形,定其存续期间或终止其地上权。
第 841 条 地上权不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之灭失而消灭。
>< 能力不足 ,无法给您建议,大概的想法是,如果将原来的地上物打掉,会不会影响到原来的地上权设定目的,如果会 那肯定会受影响,这各目的如何讨论,如果回归第832条讨论 应该是解释在他人土地上盖建筑物这各目的, 自己假设为此 所以841条才说 不因建筑物灭失而消灭地上权 , 因为不知道是否涉及其他特别法规定 ,我想你还要重盖申请建照 ,顺便问建管局好啦 ,不然你可以问问 现在刚好有考上律师的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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