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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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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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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10-12-16 23:00 |
xox789uo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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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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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不因原因行为而受影响,但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的变动,欠缺法律上原因,成立不当得利。但因乙有订立契约之合意才有可能收受价金,所以原因行为已成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2-17 08:14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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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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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看法不同
嗣后因乙反悔:
一、指反悔书面订约→虽有166-1之适用,但未实施;故无法律效力
二、指反悔买卖契约→债权契约仍已成立,给付部分价金之性质为何
  (一)应支付价金之一部份→应依债务不履行请求请求『损害赔偿』
  (二)定金→『法定』应加倍之返还(民249)

依以上判断,B的答案都不对~~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2-17 0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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