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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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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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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10-12-16 23:00 |
xox789uo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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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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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具有無因性,不因原因行為而受影響,但原因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物權的變動,欠缺法律上原因,成立不當得利。但因乙有訂立契約之合意才有可能收受價金,所以原因行為已成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2-17 08:14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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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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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看法不同
嗣後因乙反悔:
一、指反悔書面訂約→雖有166-1之適用,但未實施;故無法律效力
二、指反悔買賣契約→債權契約仍已成立,給付部分價金之性質為何
  (一)應支付價金之一部份→應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請求『損害賠償』
  (二)定金→『法定』應加倍之返還(民249)

依以上判斷,B的答案都不對~~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2-17 0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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