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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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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10-12-16 2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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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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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自己所有土地上兴建房屋,因与邻地之境界不明,以致围墙部分逾越疆界坐落于乙所有邻地上, 乙虽于兴建中即已查知该事,却待2年后整栋房屋完工后,始请求甲返还土地。此时『甲可以拒绝,并请求』以相当价额购买越界部分土地

民法796条
土地所有人(指甲)建筑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越地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对于邻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
前项情形,『邻地所有人(指乙)』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价额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者,得请求法院以判决定之。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2-17 0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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