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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刻意去算过,但印象中以「办法」来命名但是有法律授权的,数量比不具法律授权还要多……
重点在于,是否采用「办法」(还有中标法第7条规定的那些名称),并不是判断有无法律授权的绝对标准,所以我反而已经养成习惯,工作上碰到要适用中标法第7条上面用的那些名称的规定,就顺便看一下他的第1条有没有法律授权。
比较特别的是,有时候地方政府的法规反而清楚,例如台北市法规标准自治条例第37条第2项就规定「行政规则应冠以本市、市政府、或各机关名称,并依其性质以要点、注意事项、作业程序、须知、原则、基准、规范定名;其性质特殊者,并得以章程、范本、方案、补充规定、表定名」,所以看到法规名称有冠「台北市」或「台北市政府」,后面又用「要点」、「注意事项」……等名称命名的,几乎就可以断定是没有法律授权的行政规则(但我也曾经遇到法规的订定时间点在前述自治条例生效之前,因而发生误判的情况……)
总之,小心驶得万年船,但在考场上遇到了,加减猜也是不得已的办法……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1-01-25 01:1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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