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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刻意去算過,但印象中以「辦法」來命名但是有法律授權的,數量比不具法律授權還要多……
重點在於,是否採用「辦法」(還有中標法第7條規定的那些名稱),並不是判斷有無法律授權的絕對標準,所以我反而已經養成習慣,工作上碰到要適用中標法第7條上面用的那些名稱的規定,就順便看一下他的第1條有沒有法律授權。
比較特別的是,有時候地方政府的法規反而清楚,例如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7條第2項就規定「行政規則應冠以本市、市政府、或各機關名稱,並依其性質以要點、注意事項、作業程序、須知、原則、基準、規範定名;其性質特殊者,並得以章程、範本、方案、補充規定、表定名」,所以看到法規名稱有冠「臺北市」或「台北市政府」,後面又用「要點」、「注意事項」……等名稱命名的,幾乎就可以斷定是沒有法律授權的行政規則(但我也曾經遇到法規的訂定時間點在前述自治條例生效之前,因而發生誤判的情況……)
總之,小心駛得萬年船,但在考場上遇到了,加減猜也是不得已的辦法……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1-01-25 01:1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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