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學不求甚解,今見此也是瞬間疑惑不已,
想了又想,查了又查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於 2011-01-26 00:23 發表的 請問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應如何區分?:
請問民法第535條:受委任人[color=transparent]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這邊講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的話,是以可歸責債務人的事由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或依侵權行為負責?
1.535僅規範委任契約之過失判斷,若引此條文乃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於 2011-01-26 00:23 發表的 請問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應如何區分?:
又民544條規定:受委任人因處理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此所謂"賠償之責"是侵權行為還是債務不履行?
2.均有可能成立
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於 2011-01-26 00:23 發表的 請問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應如何區分?:
535條與544條都是在規範受委任人的義務,為什麼前者是對"輕過失"負責,後者是對"過失"負責?
3.544之是否具過失,乃以535為斷
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於 2011-01-26 00:23 發表的 請問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應如何區分?:
假設,:[color=transparent]醫師治病,因過失致使病患身體受傷害.
請問上述這種情形,受害者應如何行使權利?
是依據民227條有關不完全給付的規定請求賠償?
或是依據184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或是依據民544行使權利呢?
是只能依據上述其中之一條行使權利,或全部都可以請求或三者雖皆可但只能選擇一個?
4.此乃請求權競合並有相互影響或互不影響之爭議,
寒窗問拾得 於 1樓 有詳盡說明於此不再贅述
5.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