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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想法: 此題,須以刑法的邏輯來解釋,始能了解! 依刑法犯罪論之三階段: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三者同時成立,才能成立犯罪!若其中一項欠缺或阻却,則可能不成立犯罪或減輕、免刑等等!
請問B錯那 ? 會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 不就有謀奪遺產之動機? →非也! 甲殺乙,難道須謀奪乙之財產,才能為之嗎?有可能是一時氣憤或誤殺等等!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 以刑法的角度定義「喪失繼承權」,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1.繼承人有致死之故意(非有致死之故意也不算) 2.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若僅傷害,也不算) 3.雖未致死,但受刑之宣告
以上面所述來分述下列選項: (A)本款包括繼承人故意傷害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致死者。 →故意傷害不算 (B)本款繼承人須有謀奪遺產之動機,而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始足當之。 →「謀奪遺產之動機」非為喪失繼承權之構成要件,只須以「殺人」之故意為動機,即構成此罪之條件 (C)繼承人行為時,不知其為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而殺之者,嗣後雖知,亦非本款之情事。 →行為時不知,即無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死之故意,最多是主體錯誤!故不列入喪失繼承權! (D)本款必為正犯始可,不包括教唆犯或從犯 →教唆犯或幫助犯,仍得課以教唆之刑!故教唆犯或幫助犯,也符合喪失繼承權之共犯或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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