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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老王因細故與小李發生爭執,進而對小李動手,造成小李左肩瘀青腫痛。事後老王請里長陪同向小李道歉,並約定由老王負擔醫藥費,而小李則放棄對老王提起刑事訴訟。依上述內容判斷,雙方的約定在法律上稱為什麼? a調解b仲裁c和解d訴願
請問 調解 一定要去 各地鄉鎮市區公所設置調解委員會 才算嗎 ? 這題要怎麼改才會是調解 ? 個人想法: 首先,傷害,論及刑事與民事兩種責任!
傷害罪乃刑法的告訴乃論罪,一旦提起告訴,即無調解的可能!只有當事人放棄告訴,刑事責任才能免除!
民事之傷害責任,依民法之侵權行為,可向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故同時經未提告之私下「和解」(即為民法上的和解,這是此題論述的情形)或經訴訟程序中進行「民訴上的和解」!
而所謂調解,乃民事訴訟法上,經「法院」進行的程序!故具有與「確定判決」一樣的效力!此題論述的傷害,並無民訴第403條之必須經法院調解的構成要件,除非依民訴404條當事人起訴前先向法院聲請調解,才會依調解程序行之!
不過,當事人小李既然要提起訴訟,自然會提出刑事訴訟而不會提民事訴訟(因為刑法罪責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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