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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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该条跟道德有关,那么就会产生一个问题。 请问旁边看到事故发生的人是不是也要一并帮忙分担赔偿???? 因为在旁边看到而不帮忙确属不道德!
如果理解187第3项的规定,就意识到该条有几个功能: 把该责任分担做出清楚界定,只在受侵害人跟行为人(法带)间做分配,其他人毋庸负任何责任。 其次必须斟酌2方之经济而为分配。
而这都跟道德无关,或者精确的说无法用道德推出法律之所以规定以上2个必要要件的结论。
立法目的的道德规范之法律化,可能仅是将经济学方面的功利主义与社会学方面社会连带的观念用抽象的道德规范来表征,可是与我国的道德并不属同一概念(欧美的道德跟我国的道德意义并不完全相同)!
您可以去请教社会系跟经济系的同学有关社会总福利跟社会连带的观念,我国法律多抄自德国您也可以请教留德的法律教授187第3项的立法目的可能会比较道地(或是参考187第3项教授教科书所写的)!
最后要建议的是,法律学的一个目的就是厘清抽象道德与法律的分野,否则我们在说理的过程中很容易即以道德作为说理的无上教条,使说理流于抽象跟空洞。因此理当避免以道德作为解释法律的优先依据。虽然法律的确有时候会以制定出开放要件的方式来弥补自身所发现的立法极限比如违约金的酌减(252)等等,但不能遇到这些开放要件时均用道德来说明法律之所以要这样制定的原因,否则法官要依据怎样的方式来酌减,诉诸道德吗??
如果以社会总福利跟社会连带的观念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承担责任的范围仅被限制在行为人跟受害人,而不涵盖其他人、为什么要使用双方的经济状况为分配责任的要件等等,而仅用道德显然不能具体说明那么就不宜优先抬出道德作为该条之立法目的。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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