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
我個人認為: 關中是對的!而是記者、立委以為"全部的公務員是一樣的"!
首先區分公務員的種類: 1.考試院長: 是屬於"中央政策決策者",故對於其決策負有"成敗之責",如果政策錯誤~~下台,所以即使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但並非是"依法任用",且憲法並未規範"考試院長能做多久"!
基於上述而言,考試院長應屬於"政務官",故屬於"狹義公務員",僅能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又因為"政務官"沒有身分保障,所以只能對其"撤職、申誡"
2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 是對於"常任文官管理"所形成的制度!該常任文官"非依法律、不得任意去職、停職、調任"!故其身分受有保障,並且藉由"免職、記大過、記過"等手段,以有效管理公務人員! 故其內容"均是與公務人員的"身分保障"與"俸給"息息相關,故其規範的對象僅為"最狹義"的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結論: 故考試院長"並無身分保障",政策錯誤即立即下台,所以"欠缺文官管理之必要",並沒有"考績制度"的適用,你只能用"社會觀感不佳"評斷!頂多要嘛撤職、要嘛申誡、要嘛就建議總統換人做。
不過並非因為是政務官,所以可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一來政務官都是"簡任13、14職等",位高權重,除監察院外,無人可管!你認為"上班時間的制定、監督",會是考試院長呢?還是他的下面部屬呢!二來政務官是"政策決定",也就是所謂的"責任制",不看你多辛苦,只看你成果,所以你覺得"為成敗而存在"的職位,用"考績管理規範"看待,適合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