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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 关中是对的!而是记者、立委以为"全部的公务员是一样的"!
首先区分公务员的种类: 1.考试院长: 是属于"中央政策决策者",故对于其决策负有"成败之责",如果政策错误~~下台,所以即使是"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但并非是"依法任用",且宪法并未规范"考试院长能做多久"!
基于上述而言,考试院长应属于"政务官",故属于"狭义公务员",仅能适用"公务员服务法"及"公务员惩戒法",又因为"政务官"没有身分保障,所以只能对其"撤职、申诫"
2公务"人"员的考绩制度: 是对于"常任文官管理"所形成的制度!该常任文官"非依法律、不得任意去职、停职、调任"!故其身分受有保障,并且藉由"免职、记大过、记过"等手段,以有效管理公务人员! 故其内容"均是与公务人员的"身分保障"与"俸给"息息相关,故其规范的对象仅为"最狭义"的依法任用之公务"人"员。
结论: 故考试院长"并无身分保障",政策错误即立即下台,所以"欠缺文官管理之必要",并没有"考绩制度"的适用,你只能用"社会观感不佳"评断!顶多要嘛撤职、要嘛申诫、要嘛就建议总统换人做。
不过并非因为是政务官,所以可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一来政务官都是"简任13、14职等",位高权重,除监察院外,无人可管!你认为"上班时间的制定、监督",会是考试院长呢?还是他的下面部属呢!二来政务官是"政策决定",也就是所谓的"责任制",不看你多辛苦,只看你成果,所以你觉得"为成败而存在"的职位,用"考绩管理规范"看待,适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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