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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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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债务不履行...1题
请多指教喔!3Q~~


Q:

甲向乙购买A车,并向乙贷款10万元以交付价金。并且约定3个月后加计利息还款。而乙尚未将A车交付予甲。请问
(1)不可归责双方、可归责甲、可归责乙三种情形导致A车灭失时,双方当事人彼此间的法律关系?
(2)甲未还款时,乙可以如何主张权利?

拟答:

(1)不可归责双方、可归责甲、可归责乙三种情形导致A车灭失时,双方当事人彼此间的法律关系?

一、不可归责双方:甲乙双方依照民法第225条、第266条第1项,免互为给付义务,甲并得依民法179条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乙返还价金10万元。
(一)甲乙买卖契约成立,甲即有给付A车价金之义务,而乙亦有给付A车之义务。(民法345、348、367)
(二)惟因不可归责双方导致A车灭失时,乙依照民法225条第1项,免给付义务,所以乙不再有义务将A车交付予甲。
(三)另依照民法第266条第1项,当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导致一方(乙)免给付义务时,另一方(甲)免为对待给付。所以甲因此免除给付乙A车价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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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s8910326在2013-06-05 13:2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3-06-05 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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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行使解除契约
  应依照259的规定请求回复原状而非179

2.第2题不是考你损害赔偿而已,因为对方不还钱如果又没资产,你请求再多的损赔也于事无补,是要想怎样止损,也就是考你,可不可以不交车??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5 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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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3-06-05 20:4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如果行使解除契约
  应依照259的规定请求回复原状而非179

2.第2题不是考你损害赔偿而已,因为对方不还钱如果又没资产,你请求再多的损赔也于事无补,是要想怎样止损,也就是考你,可不可以不交车??

谢谢,所以解除契约后有回复原状跟不当得利可能会用到

第二题所讲的借贷契约跟买卖契约应该是两件事吧
如果对方不还钱 但是车子的价金已经付了(虽然是用乙的钱)
接下来才是讨论借贷契约的部份

不过还是可以把借贷契约跟买卖车子绑在一起?
如果说对方不还钱 车子就要收回?
不过这样的话就要在一开始订约的时候 就拿这台车做担保
如果说甲没有还钱 那乙就要把车子(担保物)拿走

这个可以说是解套方法之一
但是题目里面并没有说
我自己假设太多 就解不完了
所以我只有针对债务不履行来回答

请问这样可以吗?
还是有什么其他更好得建议呢?

谢谢您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5 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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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是只能259 不能179

2.车子没有交给过甲 车子一直都在乙 所以乙不是收回车子
  题目是问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乙可不可以主张264
  如果不行 理由为何??
  如果不能适用264 可不可以类推适用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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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5 2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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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懂耶 第2题跟第1题应该是分开的吧
第2题说甲没还乙钱
这跟甲有没有付车子的钱是两回事
也就是说甲要付车子的钱
然后之后还要还乙钱(因为付车子的钱 是跟乙借的)
在甲不还乙钱的时候
已经是甲交付乙价金并拿到车的时候了

所以除非把车子跟借贷契约绑在一起
不然对待给付这边只能用在前段的买卖中吧?

请指教一下 感恩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5 2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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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交付价金 并拿到车????

果真如此
那你第1题的解答 一不可归责双方时
就该依373规定 危险负担由甲自负

就不能依225来处理

且本题题目明示 而乙尚未将A车交付予甲
然后才问1 2小题
为什么第1题要认为未交付
第2题就要认为已交付??

最后你想 假设甲用相同于3个月加计利息的总金额跟乙买 只是约定3个月后才交付价金
2者契约类型的效果差在哪里??似乎本题甲用这种方式订立契约的目的就是要让甲有权先请求交付A车,所以到底乙可不可以主张先不交车就会成为甲乙间主要的争执。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6-06 00:3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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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5 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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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

因为我想说他第二小题讨论到甲不还款
我就认为已经结束前面的买卖了
不过您讲得也是很有道理

乙主张先不交车 等甲交付价金后 再把钱还完之后 才拿车
这似乎又很奇怪
因为就买卖契约来说,拿到价金后 就要交付车子
(所以我认为乙不能主张先不交车,但可以用下面的方式让自己有保障)

所以我才想说 大概解套方式就是一开始就把车子当作抵押或担保之类的物品
如果甲付清价金 自然可以拿走车
但是如果甲没有把跟乙借的钱还给乙 乙可以把担保物拿走
这样对乙来说 也是一个保障 确定可以拿回相当的东西

您觉得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6 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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