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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條滿白話的,不難懂......我試舉例一下,如果錯了,請專家指正。 民法275:甲、乙、丙三人同為丁之連帶債務人,甲認為對丁的債務已還清, 故向法院打確認對丁債務之訴後來勝訴了,甲的判決就會及於乙、丙, 但如果甲只是打確認自已與丁之債之訴,就只及於甲了(因為訴之容內只與甲有關)
民法285:若丁欠甲、乙、丙三人300萬,則三人為丁之連帶債權人,甲某天向丁請求 償還,丁說:「我目前只有100萬」,甲說:「好啦,隨便啦,拿來」,則甲拿這100萬 並不是甲個人的,而是甲、乙、丙三人的。
民法287:若丁欠甲、乙、丙三人300萬,則三人為丁之連帶債權人,但丁覺得沒欠那麼多, 就拒絕還錢,三人中,乙最有正義感,就向法院起訴了,經法院調查,真的欠300萬,則法院的 欠300萬判決不會因為甲、丙沒出現而不及(就是及甲、丙)。但如果乙是以自已對丁單獨的債務 如丁額外還欠乙20萬,則不會及於甲、丙。 有錯了話,請w、l、12等高手指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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