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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都要限制高人才能回答,害的我們這些門外漢都不敢答話。 小的不是高人,所以您隨隨看看就好,不用太認真。
一、 1.物權之分類: 物權依社會作用區分為所有權及定限物權,定限物權又區分為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 所以用益物權在分類上是與所有權及擔保物權做區隔。 2.典權與耕作權均有取得所有權規定 典權不回贖時典權人得取得所有權(民911),耕作權人於耕作滿10年的取得所有權(土133),而地上權無取得所有權之規定。 3.地價稅納稅主體為所有權人 典權人及耕作權人均有成為所有權人規定,且應屬基於法律事實取得所有權之人(民759),故土地稅法規定使其成為法定代繳義務人。
二、 1.租稅區分為財產稅及所得稅 地價稅屬於財產稅,課稅主體為土地所有權人 2.因此地價稅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定。 3.評論: 土地原則上得任何時間移轉,因此當年土地有移轉時,地價稅應以當年持有土地之時間分別向移出人取得人課徵方屬公平。
不是高手,隨便扯扯。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12-08-06 20:1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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