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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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認為該條跟道德有關,那麼就會產生一個問題。 請問旁邊看到事故發生的人是不是也要一併幫忙分擔賠償???? 因為在旁邊看到而不幫忙確屬不道德!
如果理解187第3項的規定,就意識到該條有幾個功能: 把該責任分擔做出清楚界定,只在受侵害人跟行為人(法帶)間做分配,其他人毋庸負任何責任。 其次必須斟酌2方之經濟而為分配。
而這都跟道德無關,或者精確的說無法用道德推出法律之所以規定以上2個必要要件的結論。
立法目的的道德規範之法律化,可能僅是將經濟學方面的功利主義與社會學方面社會連帶的觀念用抽象的道德規範來表徵,可是與我國的道德並不屬同一概念(歐美的道德跟我國的道德意義並不完全相同)!
您可以去請教社會系跟經濟系的同學有關社會總福利跟社會連帶的觀念,我國法律多抄自德國您也可以請教留德的法律教授187第3項的立法目的可能會比較道地(或是參考187第3項教授教科書所寫的)!
最後要建議的是,法律學的一個目的就是釐清抽象道德與法律的分野,否則我們在說理的過程中很容易即以道德作為說理的無上教條,使說理流於抽象跟空洞。因此理當避免以道德作為解釋法律的優先依據。雖然法律的確有時候會以制定出開放要件的方式來彌補自身所發現的立法極限比如違約金的酌減(252)等等,但不能遇到這些開放要件時均用道德來說明法律之所以要這樣制定的原因,否則法官要依據怎樣的方式來酌減,訴諸道德嗎??
如果以社會總福利跟社會連帶的觀念就可以解釋為什麼承擔責任的範圍僅被限制在行為人跟受害人,而不涵蓋其他人、為什麼要使用雙方的經濟狀況為分配責任的要件等等,而僅用道德顯然不能具體說明那麼就不宜優先抬出道德作為該條之立法目的。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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